消防监管

宿迁学院动火审批制度

作者:开波 日期:2023-04-28 点击:

一、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

二、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的动火负责人申请,填写动火申请表;经用工单位和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动火。

三、在禁火区、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的,除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外,还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确认无火灾隐患和危险性。

四、焊、割作业者,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动火许可证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焊割“十不烧”规定。

五、动用明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指派专人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护,明确职责,手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六、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做到“二证一器一监护”。

七、动火前须做到“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八、动火中须做到“四要”;

(1)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灭火。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九、动火后须做到“一清”; 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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